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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3-02-2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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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一、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8762092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指导,市本级业务经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报销;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管理、履约考核;医保基金结算及稽核;医疗救助、支付方式改革和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等征缴工作;全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业务指导,市本级业务经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定代表人:马国善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人民币96.34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二、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96.3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的基金支付、管理及医保经办。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指导服务工作,并承担市本级业务经办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报销;

(三)负责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管理、履约考核工作;

(四)负责医保基金结算及稽核工作;承担医疗救助、支付方式改革和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五)承担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等征缴工作;

(七)负责市本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八)指导全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九)承担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党务工作所需经费从综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任命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四)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八)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对外全权代表法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2022年度《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报告书》信息

    2022年,济宁市医保中心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单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1、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落地。我市印发了《济宁市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经办规程,按照统一规范的经办流程和技术标准,加强实际付费的运行监测和付费效果评价分析,调整完善各项要素指标和配套措施,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目前我市DIP工作已经完成前期建设准备工作及模拟运行工作,正式启动运行,全市共有51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实际付费。

    2、实现医保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结合“六统一”、“四个最”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了医保经办服务办事指南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全市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申办材料整体精简幅度达到30.9%,办理时限整体压缩幅度达到69.2%;全面落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现“一窗受理”和“一次办好”。努力构建网上和实体两个大厅,搭建“线上、线下”两个平台,除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以外,率先成立综合电话客服,认真倾听百姓心声,目前已接听电话19.8万余通,接通率达到99.53%;积极推进医保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充分发挥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济宁医保”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作用,让群众足不出户即能够查询参保信息,办理医保业务,截至目前,我市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掌办网办率达95%以上,真正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3、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工作模式,打造以实体大厅为依托、乡镇(街道)服务站为延伸、医疗机构服务站为补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立体服务网络,提高了医保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截至目前,济宁市共建设医保服务站427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271家,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站156家,建设村(社区)医保服务点1151家,打通了医保经办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4、推行“一条短信”工作法。借助全省医保短信服务平台,及时向群众推送医保政策、经办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告知等短信内容,确保办事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和知晓业务进度,不断提升群众体验感和满意度。

    5、实现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异地就医购药刷卡结算难题,我市努力克服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不兼容、读卡机具不统一等困难,在全市2752家定点医药机构(其中包括340家医院、2412家零售药店)率先实现了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打通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区域限制,参保职工不仅可以在本市使用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也可以在省内其他地市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非常方便、快捷。

    6、大力推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持续推进跨省异地普通门诊联网结算工作,已完成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我市作为就医地已开通350家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结算医疗机构,除卫生室和私人诊所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已开通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结算,并全面实现跨省住院联网结算乡镇区域全覆盖、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和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结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覆盖。

    7、打通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切实保障参保群众购药需求。截至目前,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增加至27家,实现市、县区域全覆盖,我市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涵盖275种国家谈判药品和33种调为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原谈判药及特药,共计308种,真正实现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全覆盖。

    8、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市内住院就医备案手续,我市参保职工、居民在市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不需要办理住院就医备案手续,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包括转诊转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直接联网结算。简化省内跨市就医备案流程,自2022年1月1日起,省内临时外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就医不再需要办理任何备案手续,直接联网结算;积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取消固定1家异地就医医院的要求,参保群众可在转外的省、市所有异地住院联网医院中自主选择就医,需要多次治疗的,办理一次转诊手续后,一年内有效。大力推行电话备案、网上自助备案,全面提升就医结算便利度,实现患者备案“零跑腿”,大大方便群众就医。

    9、推动全省“双招双引”服务平台落地。依托省局统一搭建的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全市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为我市持“山东惠才卡”和人才服务保障凭证的“双招双引”人才及家属,提供参保登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8类医保帮办代办服务,提供送医、送药、送检等8类健康管理帮办代办服务。   

    (二)下步工作措施与计划

    1、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重点工作争先进位。深入学习贯彻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聚焦“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工作要求,对照“七个必须、七个破除”和“十要十不准”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过硬的作风,持续推动医保经办工作出亮点、出成绩。

    2、健全经办队伍体系,全面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程度。认真落实市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流程再造的十条意见》要求和“马上就办”、“一次办好”各项措施,大力推行“六统一”,努力实现“四个最”,打造更高标准的规范化窗口。

    3、提升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化水平。加强与社保、税务、财政、银行等各个部门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和技术部门的沟通,努力实现所有医保经办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真正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4、提升基金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统一医保经办业务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健全医保部门医保基金收付运行报表制度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收付使用报表制度“两个报表”,认真执行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健全全过程的医保基金收付和使用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按时收付,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绩效和奖惩情况: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202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四、资产损益情况

    2022年度,我单位上年度结余0万元,本年度收入8635.29万元,其中,财政收入8635.29万元;本年度支出8635.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84.5万元。我单位本年度净资产为93.45万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28.19万元。

五、编制、从业人数

单位编制40人,2022年底从业人数36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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