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策丨济医保发〔2023〕6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医保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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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 医保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3〕6号 市直医疗保险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参保单位参保缴费行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及《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保征缴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范围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单位中,按照类别抽取市直参保单位220家进行稽核。 二、稽核时间 2023年6月25日至9月30日。 三、稽核内容 稽核用人单位2023年度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重点稽核以下内容: (一)医疗保险登记情况。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包括对依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进行稽核,发现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 (二)参保人数。稽核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未保”问题,督促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 (三)缴费基数。稽核用人单位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稽核方法 (一)制发《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 按《山东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向被稽核单位下达《医疗保险稽核通知》。 (二)自查自纠(2023年6月25日—7月15日) 各有关用人单位按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缴费基数进行自查自纠。在7月15日前主动向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申报本单位医保缴费情况,特别是漏缴少缴的情况。 (三)集中核查(2023年7月15日—9月30日) 1、数据比对 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将此次被稽核单位的医保缴费数据与其养老保险缴费数据进行比对,并对涉嫌违规的用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 此次被稽核的用人单位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报送稽核有关材料。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组织人员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稽核检查。 四、提供资料 被稽核单位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2022年度财务总账、各类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账,2022年度12月的全部会计凭证; (三)最后一次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单据复印件; (四)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相关账务资 料; (五)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 1、《济宁市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稽核表》(纸质和电子版); 2、《2022年1-12月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发放明细表》(纸质和电子版); 3、济宁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承诺书; 4、其他事项。 (1)聘用退休、已在外单位参保、实习学生、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动者等人员,要提供相关的退休证、参保证明、学生证、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2)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复印省医保部门《医疗保险稽核表》或经上级医保稽核缴费部门盖章的缴费单据即可,不需报送上述会计资料,但需上报所有表格(含电子版),按要求存档备案。 (3)留存资料:①用人单位2022年度会计报表及“应付工资明细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各项表格及承诺书。 材料报送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至7月15日,报送地点市人防大厦12楼1212室(任城区建设路33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医疗保险稽核工作。医疗保险征缴稽核工作是医疗保障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时报送材料,确保提供的村料全面详实。 (二)严肃认真落实稽核结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稽核结论对缴费基数做相应调整,及时交纳欠交或少交的医疗保险费。对拒不配合医疗保险稽核、拒不整改、逾期不改、损害职工参保权益及职工反映强烈的单位,市医保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公开曝光。
联系人:刘为宁 联系电话:7909996 附件: 1.《济宁市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稽核表》 2.《2022年1-12月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发放明细表》 3. 济宁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承诺书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济宁市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稽核表
附件2 2022年1-12月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发放明细表 单位名称(章): 单位:元
说明: 1. 职工年度收入中的一月、二月、......十二月应填写相应月份的应发工资总额; 2. 一月至十二月合计数等于会计凭证上相应月份的应发工资总额,“其他”除应发工资以外各项补贴收入; 3.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中如存在不缴费的职工(如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在外单位参保人员或农保人员等)须放在表中最后,并列在表中最后,单列并在备注中注明; 4. 本表纸质和电子版一式两份,由医保部门和单位各一份,纸质版分页打印,电子版填报为一张表。
附件3 济宁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就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确保应缴尽缴,我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且核对无误;如有不实,愿为此承担有可能引发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现象,责任自负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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